(2016)吉01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付殿国与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殿国,吉林省景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付殿国,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景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曹小杰,总经理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付殿国申请吉林省景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省景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殿国欠款713520.00元,执行费9535.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