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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翔与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张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锋,男,1975年5月20日生,壮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桂1225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文锋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王翔货款8990.00元;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张文锋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至此,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225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审判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