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翔与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张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锋,男,1975年5月20日生,壮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桂1225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文锋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王翔货款8990.00元;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张文锋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至此,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225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审判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