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关伟江与曾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江,曾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915号原告:关伟江,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曾俊鹏,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关伟江与被告曾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伟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俊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418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从2014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至起诉日为156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5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4180元,约定逾期违约金为65元/天,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简易借款合同》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4180元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上述证据1、2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简易借款合同》,确认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418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3日,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愿按65元/天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于是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241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4180元及支付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视为借款期内不计算利息。对于逾期还款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65元/天高于法律规定上限,故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俊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伟江归还借款2418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41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关伟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俊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伟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英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