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更5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5095号罪犯陈露,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鄂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陈露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露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在湖北省武昌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卫东、黄家鑫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黄小红、杨琳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陈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陈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露上次减刑至本次提请减刑间隔一年以上,本次提请减刑符合规定,在考核期内获得折合5个表扬,最大减刑幅度可减八个月,但陈露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在2014年6月23日因不服从管理被禁闭处罚,且陈露具备一定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却未缴纳罚金,具有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建议将其减刑幅度控制在四个月以内。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露在服刑期间,曾于2014年6月受到禁闭处罚一次,后能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期间,共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折合5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法庭审理笔录。本院认为,罪犯陈露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次减刑至这次提请减刑间隔一年以上,本次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曾因不服从管理被禁闭处罚,检察机关对罪犯陈露减刑的检察建议意见成立,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霄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