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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若宏与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若宏,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7358号原告赵若宏,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娟,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晗,女,1977你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职员。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土地局新家属院。法定代表人滑大明,经理。被告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法定代理人张西云,经理。原告赵若宏与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世知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知同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若宏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山世知公司、世知同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若宏诉称,赵若宏曾与华山世知公司签订过三份合同,共向该投入70万元,但华山世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分红的约定。在赵若宏追款过程中,世知同人公司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现赵若宏起诉要求1、判令华山世知公司向赵若宏返还投资货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分红款17万;二、判令华山世知公司向赵若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每笔投资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11月4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判令世知同人公司对华山世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华山世知公司、世知同人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赵若宏就其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2、付款凭证;3、2013年3月18日的《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4、付款凭证;5、2013年4月11日的《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6、付款凭证;7、《说明》。经本院庭审质证,对赵若宏提交的证据确认有效。华山世知公司、世知同人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1月4日华山世知公司(甲方)与赵若宏(乙方)金燕世知公司(丙方)签订了《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别墅项目投资人民币40万元整;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可选择每年按投资总额的12%领取最低年分红;双方还对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赵若宏按约将40万元现金交于华山世知公司,华山世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0万元的《收据》。2013年3月18日华山世知公司(甲方)与赵若宏(乙方)金燕世知公司(丙方)签订了第二份《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别墅项目投资人民币20万元整;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可选择每年按投资总额的9%领取最低年分红;双方还对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赵若宏按约将20万元现金交于华山世知公司,华山世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收据》。2013年4月11日华山世知公司(甲方)与赵若宏(乙方)金燕世知公司(丙方)签订了第二份《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别墅项目投资人民币10万元整;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可选择每年按投资总额的9%领取最低年分红;双方还对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赵若宏按约将10万元现金交于华山世知公司,华山世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收据》。华山世知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约向赵若宏进行分红,也未按约定偿还上述出资。赵若宏在追款过程中,世知同人公司曾于2015年3月1日向赵若宏出具了一份《说明》,其中写明“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华山世知度假酒店别墅合建”项目、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产权式酒店销售返租”项目,尚未偿还投资人的全部欠款及资金由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世知同人公司其后也未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若宏与华山世知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华阴市华山世知度度假酒店别墅合建协议书》,虽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华山世知公司并未出具承建项目的政府许可,赵若宏作为个人也并无合建工程项目的合法审批资质,且协议书约定赵若宏按期收回成本并收取分红获利,对合建项目不承担任何风险,故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若宏应为出借方,华山世知公司应为借款方,华山世知公司在收到赵若宏的出借款项后,应按约定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亦未超国家有关规定,现其延期还款及未支付利息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赵若宏主张的华山世知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华山世知公司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应支付赵若宏资金占用的损失,故本院对赵若宏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予以支持。世知同人公司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自愿出具《说明》表示对华山世知公司未偿还的全部欠款负责偿还,世知同人公司的行为应属债务加入,应与华山世知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付息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若宏借款七十万元及利息十七万元;二、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若宏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四十万元为基数部分,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部分,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十万元为基数部分,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赵若宏已预交),由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一十元(原告赵若宏已预交),由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立平人民陪审员  邓书英人民陪审员  刘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