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志广与王其东、顾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广,王其东,顾娟,王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4072号原告:周志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燕,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东。被告:顾娟。被告:王玉成。原告周志广与被告王其东、顾娟、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广的诉讼代理人韩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其东、顾娟、王玉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其东、顾娟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4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7日,被告王其东因需向原告协商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8%,被告顾娟系王其东配偶,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王玉成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后,三被告均未能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王其东、顾娟、王玉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1.原告周志广与被告王其东以及被告王玉成之间的自然人借款以及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2.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其东、顾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原告周志广向被告王其东交付款项后,被告王其东、顾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责任。4.被告王玉成为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因借条上约定每万元年息壹仟捌佰元整,故年利率为18%,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其东、顾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志广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王玉成对被告王其东、顾娟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玉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王其东、顾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王其东、顾娟、王玉成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主文确定的义务时,应将此笔费用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秦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