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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兴文与纪保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文,纪保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665号原告:黄兴文,男,1971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告:纪保军,男,43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黄兴文与被告纪保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黄兴文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兴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