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兴文与纪保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文,纪保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665号原告:黄兴文,男,1971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告:纪保军,男,43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黄兴文与被告纪保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黄兴文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兴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