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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初字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善保诉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字438-2号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对陈善保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叙民初字438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叙民初字438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最后一行:“……早于完成时间……”补正为“……迟于完成时间……”;第八页倒数第二段“一、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善保工程款750621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至)”补正为“一、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善保工程款750621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至)”。审 判 长 夏 鹏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林彬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