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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双利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利,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591号原告:李双利,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廷,男,河南卓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志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利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双利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利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双利负担。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