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胜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郑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郑雪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226号原告:周胜芳,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陈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雪莲,女,汉族。原告周胜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和被告郑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胜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周胜芳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萍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文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