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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867号原告周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叶某1,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叶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3。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被告常因生活小事对原告辱骂殴打。被告也曾多次口头及书面保证不再打骂原告,可是每次都是好景不长,被告就旧病复发,我们就这样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的一点感情也因被告的所做作为不复存在,双方的确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叶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叶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大儿子都23岁了,该成家了,不希望离婚。婚生女9岁,年龄还小,还需要原告的照顾。双方之间的感情是一般,但也不是特别差,不像原告陈述的这么严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茅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叶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叶某3。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应予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属正常生活现象,且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综上,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