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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明申请宣告韩伍昌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明,韩伍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特21号申请人韩明(系被申请人儿子),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无业,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韩伍昌,男,192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中医院离休干部,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代理人周素梅(系被申请人配偶),女,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新华纸箱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代理人韩平(系被申请人长女),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中医院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韩明要求宣告韩伍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4年7月初被申请人因脑梗塞在河北省第二医院开始住院治疗,2015年11月10日转入石家庄市中医院治疗至今。从2014年7月初入院进入ICU病房治疗至今,一直昏迷不醒。主要症状为:呼吸衰竭气管切开带呼吸机维持呼吸、××、肺部感染、上肢静脉血栓形成、2型糖尿病、高血压2级极高危。现因并且危重、意识不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韩伍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韩明与被申请人韩伍昌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韩伍昌的代理人周素梅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韩平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14年7月韩伍昌因脑梗塞在河北省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11月10日转入石家庄市中医院治疗至今。我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韩伍昌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学诊断:血管性痴呆(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冀医一院司鉴(2016)精鉴字第310号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韩伍昌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韩明的申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伍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1800元,由申请人韩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