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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196��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6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廖某发生口角并约战后,纠集龙某等人对廖某实施殴打,在其纠集来的人中有人持匕首将廖某捅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和罗某在大坪“金诚宾馆”玩耍,唐某某用其女朋友付某的QQ号与被害人廖某聊天,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约架。唐某某、罗某电话纠集龙某来帮忙。龙某带着“凤伢子”到酿溪镇大坪“金诚宾馆”找到唐某某后,又纠集韩某华、陈某等人到新邵八中校门外的马路边,廖某则纠集钟某、孙某等人赶到新邵八中门外。当唐某某等人在八中对面碰到廖某等人后,就上前对廖某实施殴打,双方开始发生群殴。在殴打过程中,唐某某与龙某纠集来的人中有人持匕首将廖某捅伤。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6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唐某某的亲���已赔偿被害人廖某的医疗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5日,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民警在酿溪镇大坪“迎向未来”网吧将唐某某抓获;通话清单证明,2016年2月13日,唐某某和廖某有电话联系;情况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罗某未到案接受讯问;医疗费收据证明,唐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廖某20000元的医疗费用;户籍资料证明,唐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邵同济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廖某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辨认出唐某某、龙某就是纠集他和韩某华去打架的人,唐某某辨认出龙某就是和他一起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某辨认出罗某就是打他和廖某的人;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5点钟,他在新邵沙湾地段遇到他的弟弟钟某及其朋友约八九人,刚走到八中门口,就有十多个年轻伢子冲上来打他弟弟和朋友们,他走上去扯架,对方看见他便连他一起打,到后面很多人围着他打,他的头部被匕首砸伤,脸被对方打了几拳,他听说他弟弟有一个朋友被对方用刀子捅伤。他们这方没有携带凶器,但是对方有人拿了一把匕首;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他和韩某华等人在一起,接到龙某的电话,要他们两个去八中帮忙。他和韩某华、龙某、罗某、唐某某等七人到八中校门口时,碰到廖某一行人。他们这边的人问对方谁是廖某后,他们这方的人就开始打对方的一个人,双方发生斗殴。在打的时候他打了一个较胖的人两拳,后罗某过来帮他的忙��整个打架持续时间很短。他不知道是谁拿匕首去捅人;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廖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打自己,要他去帮忙并约定在沙湾小学见面。他喊了他的哥哥杨某、叔叔钟某一起过去,廖某后建议往八中方向去,一行人便去了新邵八中。在八中门口,有六七个人开始打廖某,他的哥哥去扯架,那些人就打他哥哥,双方发生对殴。他看到有人用匕首击打廖某的背部,对方的人里他认识罗某;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廖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人要打自己,要他喊朋友一起过去,他就纠集了在网吧上网的朋友周某等五人过去。在新邵八中门口,他看到对面来了六七个人,对方的人确定廖某的身份后就开始殴打廖某,有两个人想上去拉架但是也被对方殴打,他们这方六个人没参与打架,他看到有个人拿出了匕首;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他在新邵八中的门口看到移动代办点门口站了十来个人,另外一个方向走来了七八个人,其中他认识罗某。等罗某等人走过去后,双方就发生打架,打架时间不超过五分钟。罗某这方几个人都参与了打架,还有个人拿了折叠式的匕首,对方有两个人动手参加打架;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他在八中门口买东西,看到一个人手中拿起一把长约十三公分的匕首在追一个伢子,被追的人拼命往星期六宾馆方向跑,但是这两人的体貌特征他都没看清楚;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她和廖某是初中同学,她的QQ里有廖某的QQ,她男朋友唐某某有她的QQ号码和密码。2016年2月13日下午,廖某告诉她自己被捅了七刀,她不知道是什么事情。直到看了聊天记录才知道唐某某和廖某两人口角、约架、打架的事情,但她不在打架现场,也不知道打架的情况;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3日,他以前的女朋友付某婷在QQ上发信息给他,在QQ上他和这个自称是付某婷男朋友的人发生对骂,两人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双方约定了地点打架。随后,他打电话给朋友钟某辉、孙某表示有人要打他,要他们来压阵,钟某辉和孙某喊了八九个人来和他会合了。他们一行人行至新邵八中门口,从八中对面的摩托车店里冲出来六七个年轻伢子,确定他的身份后便向他的头部打来,另外的人对他拳打脚踢并有人用匕首在捅他,后来他就往星期六宾馆方向跑了。他被对方捅了七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他和罗某在新邵大坪“金诚宾馆”内的一个房间里玩,他用手机登录他的女朋友付某的QQ号码并与廖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留���联系方式并进行约架。他要罗某打电话给龙某,在电话里他告诉龙某有人要打他,过了十多分钟后,龙某还有“凤伢子”一起赶到了金诚宾馆,他们四人步行前往新邵八中的途中遇见了韩某华和陈某,他就表示有人要打他,六人一起往八中走。他们看到八中门口围着许多伢子,确认了廖某的身份后他用右手打了廖某左脸一记耳光,廖某和另外一个伢子冲了上来,他们三个人扭打在一起。在他打的时候,韩某华冲上来帮他的忙,其他的人他不清楚情况。后来“凤伢子”说廖某已经跑了,他们就往星期六宾馆撤了。他不知道谁拿了匕首,也不知道是谁将廖某砍伤的,廖某那方有三个人动了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出于争霸目的,纠集龙某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产生聚众斗殴的犯意并与龙某纠集人员参加斗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廖某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代理审判员  肖 宙人民陪审员  伍贤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