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卜明与黄红生、吕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卜明,黄红生,吕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2203号原告:江卜明,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被告:黄红生,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被告:吕贞伟,女,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原告江卜明与被告黄红生、吕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红生、吕贞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8万元(剩余利息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黄红生和吕贞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被告黄红生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黄红生、吕贞伟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7日,被告黄红生向原告江卜明共计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1年,被告黄红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黄红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黄红生向原告江卜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后被告黄红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吕贞伟是被告黄红生的妻子,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未能提供证明证明,对此不予采信。综上述所,原告要求黄红生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红生偿还原告江卜明借款本金10万元整;二、被告黄红生支付原告江卜明借款本金10万元之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三、驳回原告江卜明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黄红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260元,由黄红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斌代理审判员 康玲英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智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