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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891号原告: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锡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总经理。原告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道广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费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