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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马忠楼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马忠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工业区立信路17-19号。法定代表人: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楼,户籍地址陕西省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因与上诉人马忠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诉人马忠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立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向马忠楼支付残疾赔偿金133999元和岗位津贴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忠楼承担。事实与理由:1.其已充分考虑马忠楼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工资较其他岗位更高,岗位津贴目前没有法律标准,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噪音达到100分贝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才可享受岗位津贴,马忠楼的工作环境未超过100分贝,其不应享受岗位津贴;2.马忠楼己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获133999元残疾赔偿金的民事赔偿;3.即使按一审法院裁判逻辑,马忠楼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其也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提供立信公司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人身损害定残与工伤定残适用的标准不同,不能套用工伤定残的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工伤定残标准较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更松,评定级别更容易;5.马忠楼是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6.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未支持职业病劳动者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与本案情形一样。上诉人马忠楼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立信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职业岗位津贴32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立信公司向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4406元。事实与理由:1.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属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不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马忠楼身份证上的姓名“马忠楼”与户口本上的姓名“马钟楼”不一致,系多年前当地派出所工作失误造成,现可补充新证据证明“马忠楼”与“马钟楼”是同一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应获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针对双方的上诉主张,本院总结二审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一、关于岗位津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马忠楼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并被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工作岗位应被认定为具有职业性危害的特殊岗位,立信公司应向其支付适当岗位津贴。原审对岗位津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保护费不属于工资,马忠楼上诉提出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属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立信公司针对岗位津贴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二、关于马忠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即,马忠楼关于伤残的社会保障,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马忠楼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马忠楼一审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其父亲为马芳财,出生日期为1938年2月14日,二审提交的户口本又显示其父亲为马准娃,出生日期为1932年7月14日。鉴于马忠楼两次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可信度低,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马忠楼提出的要求立信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立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马忠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三、驳回上诉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马忠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诉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