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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诉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033号原告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西。法定代表人焦永波,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萍。委托代理人陈硕,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被告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海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代表原告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黄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