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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心族宾馆诉被告王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心族宾馆,王俊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36号原告:成都心族宾馆。法定代表人:吴以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被告:王俊。原告成都心族宾馆诉被告王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心族宾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心族宾馆与被告王俊在案外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心族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都心族宾馆负担。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