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鲁某某、徐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贾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33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律、邱建国,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团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贾继安,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贾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文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律、邱建国,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贾继安,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鲁某某从网上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并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买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答案,被告人贾某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教授作弊器材使用方法,被告人马某负责搬运作弊器材,2015年10月17日,由被告人杨某等人将作弊器材放置于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外国语学院这三个考场,通过无线发射设备将考试答案发送到作弊考生佩戴的无线接收设备中,以供考生在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作弊。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贾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鲁某某、贾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与他人共同实施作弊行为,所起作用与其他人一样;3、鲁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4、鲁某某虽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但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鲁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徐某某与其他五名被告人之间属于无预谋的犯罪,无共同犯罪的故意;3、徐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鲁某某从网上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并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买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答案,被告人贾某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发放作弊器材及考生人员登记并找来杨某等人实施考题发送,被告人马某负责搬运作弊器材。2015年10月17日,由被告人杨某等人将作弊器材放置于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外国语学院这三个考场,通过无线发射设备将考试答案发送到作弊考生佩戴的无线接收设备中,以供考生在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给被告人鲁某某转款10万元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鲁某某处扣押涉案钱款5万元,从梁某某处扣押涉案钱款1.8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贾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秦某、杨某等人的陈述;3、工作说明(网名“千年老妖”的QQ号31×××22的使用人为徐某某);4、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0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鲁某某、梁某某、马某于2015年10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5、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函(证实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及试卷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送检的涉案答案与标准答案对比一致性为81.7%,足以使使用者获得合格成绩);音像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作弊器材经鉴定属于窃听专用设备);6、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鲁某某随身携带钱款5万元;扣押梁某某随身携带钱款1.85万元;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招生合作协议书、招收学员名单、辨认笔录、对疑似考试答案进行鉴定的工作说明、发送涉案答案短信截图、涉案参考人员准考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贾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徐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杨某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贾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共同组织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分工明确,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杨某起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其他几名被告人无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对组织作弊的规模及形式并不明知,因此与其他几名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以其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鲁某某、贾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马某、杨某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责令被告人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八、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九、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亮审 判 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