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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方素彦与关士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彦,关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方素彦,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雅化村*组。被执行人:关士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雅化村*组。。申请执行人方素彦与被执行人关士军离婚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勃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赵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立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