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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斌与叶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叶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248号原告:林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航江,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斌与被告叶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航江偿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11日,被告叶航江因需向原告林斌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0.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被告叶航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