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覃远明与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黄柏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远明,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黄柏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远明。被执行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黄柏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柏山煤炭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彭伟,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远明与被执行人黄柏山煤炭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6)1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黄柏山煤炭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覃远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8070元。被执行人黄柏山煤炭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小且未有变化。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柏山煤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6)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高春兰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