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郑帅金、郑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郑帅金,郑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886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负责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鲁勇祥,该社职工。被告:郑帅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郑有花,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被告郑帅金、郑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956元,减半收取6978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占和木人民陪审员 徐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