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审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少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1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龙、蔡志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少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08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8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郭少强以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汇杰(何荣照、卢国辉)项目工程,拖欠周仁科、王讯、卢振志、曾海南等136名工人2014年至2015年在职期间工资2381022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郭少强足额支付周仁科、王讯、卢振志、曾海南等136名工人2014年至2015年在职期间工资共2381022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郭少强送达了中人社监字[2015]第08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郭少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已支付1895400元,但尚未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郭少强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郭少强支付所拖欠工资485622元。本院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8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监字[2015]第08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