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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财保22号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琪,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朝晖小区1号楼;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保险单号码1289904602016000001,保全金额75000000.00元。并保证承担保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造成75000000.00元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财产,即:查封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北、石羊桥路东、二十六中南巷的逸都项目X座住宅楼、X座酒店和土地;查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林勘院东侧的雅园天筑X万平方米;查封乌兰察布市民建大街国美电器旁天筑百利家居国际广场X平方米商业未销售面积和住宅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10月14日。二、查封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北、石羊桥路东、二十六中南巷的逸都项目X座住宅楼和X座酒店的土地房产;查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林勘院东侧的雅园天筑商住楼X万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三、查封乌兰察布市民建大街国美电器旁天筑百利家居国际广场X平方米商业未销售面积;查封乌兰察布市民建大街国美电器旁天筑百利家居国际广场住宅楼。期限为2018年10月14日。以上价值75000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