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1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陆继锋与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希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继锋,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希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继锋,,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2号1层。法定代表人:李希凡,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1栋1-4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希凡,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希凡,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陆继锋与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希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继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希凡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