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永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竣,曾用名张刚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永竣驾驶一辆红色“速卡迪”摩托车,先后窜至镇原县庙渠乡、马渠乡、孟坝镇、三岔镇等地盗窃作案58起,盗得瓷壶、油画、中堂字画、眼镜、算盘等一百三十一件物品,获得赃款232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751.5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马渠乡牡丹洼行政村闫庄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闫某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40元;在何某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常某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闫某1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何某1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何某2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2、2016年5月2日8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马渠乡牡丹洼行政村闫庄自然村闫某2无人居住的农庄,被告人张永竣进入北侧窑洞,盗得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10元。3、2016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三岔镇米家川行政村新湾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李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茶壶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李某1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副毛主席中堂字画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5元;在李某2农庄西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算盘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30元。4、2016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马渠乡花岔行政村上塬畔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常某1农庄东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红色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常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黑色瓷笔筒和一个算盘,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30元;在常某3农庄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10元;在刘某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黄色碟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5、2016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塬头自然村张某农庄,因该庄无人居住,被告人张永竣便翻窗进入中间窑洞,盗得一个算盘和一张毛主席画像,接着进入西侧土房盗得两个白色瓷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40元。6、2016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塬头自然村罗某农庄,因该庄无人居住,被告人张永竣便砸窗进入西侧窑洞,盗得一幅中堂字画和一套伟人画像,接着进入东侧窑洞盗得一个黑色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40元。7、2016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王湾自然村慕某农庄,因该庄无人居住,被告人张永竣便翻墙入院,进入中间窑洞,盗得两个黑色笔筒、一张油画、一套十大元帅画像和一幅中堂,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50元。8、2016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庙渠行政村阳川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王某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算盘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30元;在常某4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算盘、一个罐子和一套挂历,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50元。9、2016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里湾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朱某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幅字画,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50元;在醴某农庄西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罐子、一个算盘、半罐硬币、一串铜钱、一节烟杆、一块怀表和一副眼镜,后将盗来物品卖于任建平、杨向良,获得赃款200元。10、2016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马渠乡花岔行政村上塬畔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常某5农庄北侧窑洞内,盗得两个白色瓷碗,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慕某2农庄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坛子、一张毛主席画像和一个算盘,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50元。11、2016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孟坝镇王湾行政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姚塬自然村张某1农庄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贾大湾自然村姚某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在贾大湾自然村郑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中堂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40元。12、2016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孟坝镇王湾行政村贾大湾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贺某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枣红色罐子、一个算盘、一张毛主席画像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100元;在贺某1农庄南侧窑洞内,盗得两个马灯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50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竣又窜至王湾行政村四合山自然村,在姚某1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幅中堂和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40元;在姚某2农庄中间窑洞内,盗得一个算盘、一副眼镜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50元。13时许,被告人张永竣再窜至王湾行政村宽展湾自然村姚某3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幅中堂、一张毛主席画像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60元。13、2016年5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槐树湾自然村罗某1农庄窑洞内,盗得一把十大元帅扇子、一张毛主席画像、一副眼镜和一个算盘,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80元;在碾湾自然村王某1农庄东侧窑洞内,盗得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20元。14、2016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田畔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常某6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眼镜、一个红色两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60元;在常某7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黑色油缸,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20元。后被告人张永竣又至庙渠乡牛塬行政村谢涝池自然村,在杨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宣纸画(两张)、一套七大伟人画像(七张)、一张毛主席挂历,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65元;在杨某1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中堂字画,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20元;在牛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茶壶和一副中堂字画,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30元;在张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中堂字画(牛皮纸三张),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20元。17时许,被告人张永竣再窜至庙渠乡六十坪行政村大庄自然村梁某农庄,在其东侧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20元。15、2016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马渠乡花岔行政村上塬畔自然村赵某农庄,该庄无人居住,被告人张永竣推门进入北侧窑洞,盗得一个观音铜像、一个算盘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0元。16、2016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孟坝镇塔李行政村刘沟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段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20元;在段某1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中堂字画、一副眼镜,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60元。17、2016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牛塬行政村谢涝池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谢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30元;在谢某1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四耳罐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30元;在张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副山水鸟画(两张),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吴守献,获得赃款20元;在杨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壶、一个算盘,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30元;在谢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算盘,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20元;在杨某3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茶壶,一张毛主席画像,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4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黎明行政村罗塬自然村,在罗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瓷壶和一个黑色碗,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20元;在罗某3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黑色瓷坛、一个黄色酒壶、一个四耳罐子和一个白色坛子,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130元;在罗某4农庄窑洞内,盗得一个白色痰盂、一个两耳罐子和一个黑色油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70元;在张某3农庄窑洞内,盗得两个白色瓷壶,后将盗来物品卖于常政权,获得赃款40元;在张某4农庄窑洞内,盗得两幅中堂,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40元;在罗某5农庄窑洞内,盗得三本毛主席选集、两本毛主席语录,后将盗来物品卖于杨福学,获得赃款20元。18、2016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永竣窜至镇原县庙渠乡牛塬行政村牛阴洼自然村,伺机寻找无人居住农庄进行作案,在该村野某农庄窑洞内,盗得四个白色瓷壶;在郭某农庄窑洞内,盗得两个白色瓷壶;18时许,被告人张永竣在该村王某2农庄窑洞内,盗得四副中堂字画,推门进入东侧窑洞盗得一个瓷香炉、一个白色瓷酒壶、一个白色茶壶,后准备逃离时被镇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当场扣押。另查明,镇原县公安局对收购赃物的杨福学、常政权、吴守献、任建平、杨向良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收购的赃物予以追缴,已退还被害人。对红色“速卡迪”摩托车予以扣押,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段某1、野某、杨某2、谢某2、谢某4、张某2、朱某、赵某等五十八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永竣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红色“速卡迪”摩托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红色“速卡迪”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