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贾艳君、盖玉珍、刘玉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贾艳君,盖玉珍,刘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艳君,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前道村*****号。被执行人:盖玉珍,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前道村*****号。被执行人:刘玉朋,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前道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贾艳君、盖玉珍、刘玉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