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袁倪涛与盛海华、陈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倪涛,盛海华,陈冬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194号原告袁倪涛。被告盛海华。被告陈冬英。本院受理原告袁倪涛与被告盛海华、陈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倪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倪涛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