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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袁倪涛与盛海华、陈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倪涛,盛海华,陈冬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194号原告袁倪涛。被告盛海华。被告陈冬英。本院受理原告袁倪涛与被告盛海华、陈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倪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倪涛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