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群与徐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徐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群,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徐建强,男,1967年5月7日,居民,乐山市沙湾区人。申请执行人赵群依据生效的(2016)川111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赵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杭 忆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