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全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全乐,男,1993年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后王约村村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全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全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郑全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67号院内,采取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1号楼1单元301室失主刘某某家中,盗窃黄金佛像吊坠1枚(价值1805.59元)、黄金牛形吊坠1枚(价值892.20元)、黄金心形吊坠1枚(价值771.07元)、黄金毛主席像章1枚(价值1034.52元)、“周大福”金牌1枚(价值6027.21元)、3.88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1246.57元)、2.18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619.43元)、8.29克黄金项链1条(价值2663.41元)、10.38克黄金项链1条(价值3334.89元)、铂金项链1条(价值1362.32元)、蓝宝石戒指等物品一宗。以上,被告人郑全乐盗窃数额共计19757.21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全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照片、失主刘某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全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全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全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全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冯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