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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拘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玉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西法拘字第871号被拘留人彭某,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彭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彭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