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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民,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财保37号申请人:李爱民。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丁勇,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被申请人:许飞,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原负责人。申请人李爱民于2016年10月8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标的13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3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执行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爱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