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武在与于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在,于克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758号原告:王武在,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于克锋,男,其他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武在与被告于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王武在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