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江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郎江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400号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岷县。法定代表人孙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小平,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江霞,女,1990年11月27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江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郎江霞已主动履行,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岷县华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