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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屈智敏与被执行人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智敏,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人屈智敏,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屈建国,男,汉族,1959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屈智敏与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建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屈智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屈建国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