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伟迪与黄汉明、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3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迪,黄汉明,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知心,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振业,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汉明,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汉明。原告陈伟迪诉被告黄汉明、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黄汉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陈伟迪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汉明追偿;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18日,陈伟迪以黄汉明、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0706.9元,本案执行费25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广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占有5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股权份额并移交本院审判监督庭进行评估拍卖。鉴于对上诉股权份额进行评估拍卖需时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