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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利、梁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冯利,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414号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民,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利,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告梁斌,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利、梁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重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