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利、梁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冯利,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414号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民,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利,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告梁斌,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利、梁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闻喜县富迪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重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