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杭州利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杭州利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校场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7106205-6法定代表人:唐建良,院长。被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673247-5法定代表人:李象圭。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利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董家新村****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6230494-3法定代表人:曹金芳。委托代理人:吴若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杭州利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磊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