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宁永财,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号,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阳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宁永财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4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阳莲、李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