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军平与宝鸡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平,宝鸡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朱军平,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金渠村七组,证件号码610326196302211235。被执行人宝鸡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小明,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号。本院在执行朱军平与宝鸡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11866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人亦领取。下余案款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予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