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开侨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开侨在海口市龙华区亚洲豪苑小区门口处,将一小粒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双方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开侨身上缴获人民币现金1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从李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粒(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145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开侨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开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开侨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开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开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麦琅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