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孙桂岩与迟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岩,迟立涛,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319号原告孙桂岩,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史宝来,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三青蟕村。被告迟立涛,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静,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