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代凤娥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凤娥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凤娥,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6年6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凤娥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为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凤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娥的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武陵区朝阳路429号门面经营一家名为“乐乐迷成人性保健用品店”,2016年5月13日,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该局将《拘留通知书》送达家属代凤娥签字。从2016年5月26日起,被告人代凤娥在明知其丈夫李某某因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仍开始经营该成人用品店,同年6月6日15时许,其在该店内向桑某某销售“伟哥肾黄金”时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及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同时在店内查获“伟哥1+1”2盒、“VIAGRA极品伟哥”1盒、“美国黑金刚”1盒、“一粒神”1盒、“伟哥肾黄金”2盒,记账本一本。上述5种药品经鉴定,均系假药。该院认为,被告人代凤娥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代凤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假药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娥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代凤娥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归案材料,证明2016年6月6日15时许,治安大队民警与区药监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429号的“乐乐迷成人性保健用品店”涉嫌销售假药,并将被告人代凤娥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代凤娥供述了自己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事实。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6月7日,武陵区公安局从代凤娥处扣押“伟哥1+1”10粒、“VIAGRA”2粒、“美国黑金刚”10粒、“一粒神”10粒、“伟哥肾黄金”14粒,账本1本。4、照片,证明被告人代凤娥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5种伟哥以及记账本上记录的售卖的假药和其他性用品的品名和金额的情况。5、营业执照,证明经营者为李某某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用品、玩具零售。6、记账本,证明记有代凤娥销售情况的详细记录。7、拘留通知书,证明李某某(系被告人代凤娥丈夫)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公安机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代凤娥。8、证人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15时许,桑某某到朝阳D五区小区大门对面一家叫“乐乐迷”的成人用品店购买壮阳类的药品,店老板给其推荐了“肾黄金伟哥”,10元1粒,一盒10粒。9、认定意见,证明经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伟哥1+1”、“VIAGRA”、“美国黑金刚”、“一粒神”、“伟哥肾黄金”等五种产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无需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可以认定为假药。10、扣押物品决定书、《关于李某某销售假药的认定意见》以及李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李某某因为销售性保健药品于2016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从其处扣押25种产品,其中有15种产品被认定为药品,10种产品不能进行药品真假鉴定。11、被告人代凤娥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13日,其丈夫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公安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其。同年5月26日,其明知销售的“伟哥”等性保健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并于同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了证据锁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凤娥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凤娥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凤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凤娥从5月26日到6月6日销售假药,销售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代凤娥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凤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淑芳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