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付豪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豪,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丹阳,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豪与付豪的辩护人王丹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付豪与朋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东方盛会KTV唱歌时,因看到其女朋友与被害人祁某甲(男,23岁)等人在一起而与被害人祁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厮打中,付豪用拳将祁某甲鼻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祁某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2.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付豪与朋友路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零号网咖时,看到其前女友与被害人孟某某等人从零号网咖出来,付豪遂上前质问并用拳脚殴打孟某某,造成孟某某牙齿损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残。被告人付豪于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付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付豪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8月13日22时30分,被告人付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东方盛会,因琐事与被害人祁某甲发生争执,而后厮打在一起。付豪将祁某甲鼻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祁某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二、2016年4月28日22时30分,被告人付豪经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零点网咖门前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付豪用拳殴打孟某某唇部,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孟某某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残;唇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被告人付豪于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付豪与被害人祁某甲、孟某某均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16年4月28日22时20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零点网咖门前,因琐事,付豪用拳脚将孟某某打伤,孟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工作,付豪于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二、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被告人付豪身源情况,付豪无前科劣迹。证据三、谅解书:被告人付豪与被害人祁某甲、孟某某均已达成和解。证据四、伤情鉴定书、补充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2011年8月19日出具《鉴定书》(公(哈)鉴(法鉴)字[2011]1461号)、公(哈)鉴(法鉴)字[2011]1461号鉴定书的补充说明([2016]第16号),被鉴定人祁某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201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文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410号),被鉴定人孟某某唇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被鉴定人孟某某牙齿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十级残。证据五、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No.0247751),祁某甲鼻骨多发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No.0320340),孟某某口唇贯通伤软组织裂伤,牙挫伤松动,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证据六、工作记录:办案机关无法与证人宋某某、栾某某、王某甲、祁某乙等人联系。被害人祁某甲的母亲称,已经与被告人付豪达成和解,不再追究付豪的刑事、民事责任。证据七、证人成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13日晚11时,她和祁某甲、祁某甲的哥哥、嫂子,两个女生,其中一个叫栾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生,在南岗区长江路的东方盛会KTV玩,进来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后来听祁某甲说叫付豪),和祁某甲说了几句就相互推搡起来,付豪把祁某甲抡到包房的一个隔断里,大家看好像真打仗就把他们拉开了,她看到祁某甲鼻子出血了,鼻子和眼眶都肿了。祁某甲的伤是付豪用拳头打的,没有其他人殴打祁某甲,他们也没有殴打付豪。证据八、证人祁某乙的证言:2011年8月13日晚22时,他和弟弟祁某甲,还有祁某甲的几个同学一起去东方盛会玩,后来来了一个女生(付豪的女朋友),又过了一会儿付豪也来了。付豪来了以后与祁某甲吵了两句,之后付豪就开始动手打祁某甲,打了祁某甲面部两拳,打在面部三角区,之后他们上去把两人拉开。当时只有祁某甲和付豪厮打,其他人没有动手。证据九、证人魏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晚10时30分,在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一个网咖门前。当时他和付豪、高某某三人在拿铁酒吧喝酒,喝了一会儿他们三人想去酒吧对面河沟街的一个面馆吃面。去的路上他看到付豪与他的女朋友王某甲打招呼,付豪问王某甲为什么在这,对方还有三男一女。这时付豪就与对方一个高个男的(孟某某)边骂边厮打到一起,对方把付豪衣服撕坏了,他在后面踢了孟某某屁股两脚,又转到前面踢了对方胸脯和肩膀各一脚,付豪用拳头打对方面部好几拳。之后他们就打车走了。双方其他人都没有参与打仗,付豪衣服被撕烂了,对方满脸是血,牙被打掉了。证据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晚10时30分,在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一个网咖门前。他和付豪、魏某某三人在拿铁酒吧喝酒,喝了一会儿他们三人想去酒吧对面河沟街的面馆吃面。去的路上他看到付豪与女朋友王某甲打招呼,付豪问王某甲怎么在这,对方还有三男一女。这时付豪就与对方一个高个男的(孟某某)厮打到一起,对方把付豪衣服撕坏了,付豪用拳头打对方面部好几拳。之后他们就打车走了。双方其他人都没有参与打仗,付豪衣服被撕烂了,对方满脸是血,牙被打掉了。证据十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晚上,她和刘某某、孟某某和孟某某的两个男性朋友在南岗区河沟街的零点网吧上网。22时40分许,他们从网吧出来在门口聊天。这时付豪领着三男一女走到他们面前,付豪问孟某某是否认识自己,孟某某说不认识。付豪和其中一名男子用拳头打孟某某面部,还用脚踢孟某某的身体,她和她的几个朋友拉仗,孟某某一直没有还手,对方打了一会儿就都走了。之后孟某某就报警了。证据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22时20分左右,他和孟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在南岗区河沟街21-11号零点网咖门前准备回家。这时有四男一女站在网咖门前,对方一个叫付豪(后来听王某甲说的)的高个男子上来用手抓住孟某某的脖领问认不认识自己,然后打了孟某某的嘴一拳,接着把孟某某拽到路边又打了孟某某面部好几拳,又用脚往孟某某的面部踢了几脚,对方另外两个男的后来也一起上来用脚踢了孟某某的面部和肚子。双方其他人没有参与打架,孟某某也一直没有还手。孟某某的下嘴唇被打豁开了满嘴流血,门牙被打掉一颗。证据十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22时20分,她和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在南岗区河沟街零点网咖出来刚要下楼梯,富豪(付豪)就把孟某某拽住问孟某某认不认识自己,然后富豪(付豪)就用拳头打孟某某面部、腹部和头部,同时还有三名男子也用拳脚打孟某某,她一直在拉架,打了一会儿对方就走了,一共是四男一女。证据十四、被害人祁某甲的陈述:2011年8月13日晚22时30分左右,他和祁某乙、宋某某、成某某、栾某某在南岗区东方盛会会员1包房玩。付豪进来看到栾某某(付豪的女朋友)在他旁边坐着,就不高兴了。付豪拽他的衣领说出去唠唠,他不出去,付豪用拳头打他的鼻子和脸,当时鼻子出血、鼻梁子肿了。其他人没有参与打架。他已经与付豪和解了,不再追究付豪的刑事、民事责任,已经谅解付豪了。证据十五、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6年4月28日22时20分许,他和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丁某某在南岗区河沟街零点网咖出来遇见了付豪,付豪拽着他的衣领问认不认识自己,然后就用拳头打他的面部,对方另外两个人也上来用拳头打他的面部,他的嘴部、鼻子和牙受伤了。对方一共四男一女,一个叫高某某,还有一个叫大鹏的(他听对方这么喊),另外一男一女不知道。他的伤主要是付豪造成的,他没有还手。他现在已经与付豪和解了,不再追究付豪刑事、民事责任。证据十六、被告人付豪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13日22时30分左右,在南岗区长江路东方盛会KTV,他女朋友栾某某和一帮人在一起,他和朋友在另一个包房喝酒,偶然遇见了。他看到祁某甲和栾某某在一起唱歌,就问祁某甲和栾某某是什么关系,祁某甲就开始骂他,随后他和祁某甲撕扒起来,他用拳头打了祁某甲面部两三拳,然后他就走了。后来双方家长出面和解了,他以为没事了,所以没有去公安机关自首。2016年4月28日22时30分,他和高某某、魏某某三人在拿铁酒吧喝酒出来想到对面河沟街的面馆吃面,正巧看到女朋友王某甲和三男一女从河沟街21-11号一个网咖出来。他问王某甲怎么回事,对方叫孟某某的张口就骂他,他觉得没面子就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几拳,对方骂的更狠了,还撕坏他的衣服,就又踢了对方几脚。他看到孟某某的嘴被他打出血了,门牙掉了两颗,期间双方其他人都在拉架。魏某某踢了孟某某几脚,高某某没有动手,一直拉仗。他认罪、悔罪,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各种费用。证据十七、辨认笔录:孟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对被告人付豪的辨认笔录。证据十八、现场录像:2016年4月28日22时30分,在南岗区河沟街零点网咖门前,付豪等人因琐事将孟某某打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付豪系初次犯罪,且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付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付豪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明,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