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华林与伍作君、赵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林,伍作君,赵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076号原告:曹华林,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作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赵琼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曹华林与被告伍作君、赵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曹华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2016年10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华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