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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华林与伍作君、赵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林,伍作君,赵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076号原告:曹华林,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作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赵琼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曹华林与被告伍作君、赵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曹华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2016年10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华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