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力豪与黄子铭、林弈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080号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XX,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X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XX,身份证号码:XXX。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50819.17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原告提供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6)金富泰诉保龙第298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黄子铭、林弈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819.17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