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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某公民死亡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朱兵,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朱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某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兵申请称,申请人的父亲朱某因长期患有××,于2011年8月走失,至今未归。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朱某,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其与申请人朱兵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长期患有××(有病历记载自2001年11月25日),多次离家出走。至2011年8月,被申请人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公告。现公告期已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朱兵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