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文碧与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碧,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029号原告:陈文碧,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金科科、俞XX,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23401P。法定代表人:俞成胜。委托代理人:骆炜琴,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碧诉被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碧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文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嶙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风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