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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子女李某甲交申请执行人周某抚养,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