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子女李某甲交申请执行人周某抚养,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微信公众号“”